问题 | 环境污染案件什么情形下会终结调查? |
释义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四条【调查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 (五)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处罚污染了环境的当事人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不仅会导致作出的处罚无效,还有可能会致使作出处罚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受到处分等的处罚。 一、行政裁量权类型包括哪些 行政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理或事理对某些事件所做的酌量处理的行为的权力,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一般规则: 1、符合法律目的; 2、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偏私、不歧视; 3、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4、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的、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5、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 二、制定《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的意义 (一)制定《证据指南》是规范执法程序的必然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者才能接受和履行,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才能支持。反之,证据缺陷有可能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制定《证据指南》,有利于推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工作,扭转执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 (二)制定《证据指南》是环境行政处罚实践的迫切需要。 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当事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在提高,这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有的执法人员对证据重要性的认识还不高、取证程序还不够规范、笔录过于简单、所取证据不能反映出违法行为。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地方调查取证工作的指导,明确证据收集、审查、认定的方法和要求,便于基层执法人员掌握和运用。 (三)《证据指南》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重要的配套文件。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专节对调查取证环节做了具体规定。其中,许多新的规定,如证据的登记保全、自动监控数据的运用、现场即时监测、查封暂扣措施等需要具体操作细则。为更好地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必要制定《证据指南》与之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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