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效力是: 一、对于破产企业的效力,法人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所负剩余 债务 当然免除。 二、 债权人 未得到分配的债权,在破产终结裁定后视为消灭,破产债权人不能于程序结束后向 债务人 另行主张权利。 三、对破产机构的效力是,破产程序结束后, 破产清算 组、 债权人会议 等破产机构宣布解散。 《 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 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