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需根据具体情况实际分析:1、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2、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符合落户地落户条件的,可以落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