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云南消费券第三批发放时间是2021年12月11日上午10:00。 全省范围内发放。(以领券手机号归属地及领券与核销定位信息进行结合认定)消费券领取当日生效,逾期不消费自动失效。一次交易只能使用一张消费券,除企业加油券外,通用券和专用券不得叠加使用。 第一期消费券发放时间为2021年11月27日10时,过期作废。使用截止时间为从消费券发放当日(含当日)开始计算的第5日24:00前。第一期消费券有效期于2021年12月1日23:59:59截止。第二轮消费券将在12月4日上午10点发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