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不服终审判决可以申诉,具体方法如下:
 1、立案,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3、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
 4、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5、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6、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7、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8、宣判。
 有权申诉的情形有哪些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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