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约金要开发票吗 |
释义 | 支付违约金一般来说是需要开具发票的。 发票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当事人支付违约金的,一般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情况下是需要的; (1)签订购销合同的双方,如合同未履行,收到违约金的一方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因为未发生经营活动,没有价,也自然非价外费用,所以不涉及流转税问题,不需要取得发票。 (2)签订购销合同的双方,如销售方不能按期交货等(不包括质量问题)原因造成违约,购货方收到的违约金,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因为未实际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没有价,也自然非价外费用,所以不涉及流转税问题,不需要取得发票。 (3)签订购销合同的双方,如销售方因质量问题造成违约,则属销售折让的范畴,销售方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合同已履行,因购货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的违约金,则该违约金应属于价外费用,要随同价款一起计征流转税的。此时,销售方收到的违约金应出具发票。 (5)购货方(付款方)收取违约金,无论对方在何时违约,都不需要开具发票,只需开具收据。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经营收入,而购货方收取违约金并不是经营收入,没有价,何来价外费用,因此肯定不需要开具发票。 销售方应当出具发票的,购货方必须以发票作为合法凭证,否则不得税前扣除。无需出具发票的,购货方就可以相关收据、合同等证明材料作为入账凭证税前扣除。 发票含义: (一)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二)发票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除了预付款以外,发票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中国会计制度规定有效的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发票称为税务发票。政府部门收费、征款的凭证各个时期和不同收费征款项目称呼不一样,但多被统称为行政事业收费收款收据。为内部审计及核数,每一张发票都必须有独一无二的流水账号码,防止发票重复或跳号。 违约金补偿的内容 一般而言,违约金补偿的内容分为以下两种。 (一)接受方补偿提供方的损失 例如甲乙两家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货物一批,乙企业自行到甲企业指定的第三方仓库将货物运走。如果乙企业未在约定时间运走货物,导致甲企业为了贮存货物而多向仓库运营方支付保管费用,则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违约金用于弥补这种损失,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列举的“价外费用”,应当由甲企业向乙企业开具发票,乙企业凭取得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提供方补偿接受方的损失 承上例,如果甲企业迟延交付货物,造成乙企业产生损失,则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的违约金即用于弥补此种损失,此时乙企业作为收款方是否应向甲企业开具发票?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乙企业作为买方没有向甲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此项违约金系卖方甲企业履行义务瑕疵而承担的补偿责任,属于销售折让的范畴,因此应当由甲企业向乙企业开具红字发票,甲企业凭红字发票的记账联冲减收入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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