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烟草公司有权利搜查商店吗 |
释义 | 烟草公司没有权利搜查商店。因为烟草公司并不是搜查单位,没有搜查权,烟草公司是不能搜查商店的。 烟草专卖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烟草公司如果有烟草专卖局的授权,也可以履行部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职能。 烟草局有行政执法的公务权利,检查时必须出示证件,否则就是违法的。检查的范围应是经营场所和货物仓库。烟草证办理条件有一条是规定必须是住宅与经营场所相独立。 如果不相独立,执法人员有权连同搜查。 烟草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烟草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引导行业合理布局;研究提出有关法规草案和政策;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规划;组织实施烟草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二)监督、检查有关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处违法、违章案件;查禁和关停计划外烟厂,打击不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管理 烟草专卖派驻机构。 (三)组织烟草系统生产、经营和储运工作,指导行业安全生产;组织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依法组织烟草专卖证件的发放和检查工作;掌握行业产销动态,汇集、分析、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 拥有搜查权的机关主要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的搜索和检查。搜查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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