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基本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授权签字人预留印鉴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资金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总行和各级分行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一、预留印鉴的目的是在分行办理人民币资金业务时,总行能够及时准确地核对有权签字人印鉴,审查是否越权操作。 二、本规定中人民币资金业务指:总分行借款业务,上存资金和申领上存资金业务。 三、有权签字人指:各分行现任行领导和资金计划处负责人。 四、预留的印鉴要求提供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签字样本应注明分行名称,有权签字人的印刷体姓名,职务,和签字样本及日期(见附表格式)。 五、为了避免主管行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外出无人签字的情况,各分行应预留至少两位行领导和资金计划处负责人的签字样本。 六、各分行办理人民币资金业务时,负责人签字必须与预留总行的印鉴相符合,否则视为无效签字。 七、一旦授权签字人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不再享有签字权时,各分行应立即上报总行并及时更换预留印鉴。 法律依据: 《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规范公司银行账户和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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