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分包工程结算应如何开具发票及征税 |
释义 | 一、计税营业额及税收征管问题;建筑分包工程以分包工程收入额为营业额,由分包人纳税;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不论是总承包还是分包工程,统一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二、发票开具问题;不论是总承包还是分包工程,结算时都应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即时完税。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收取分包工程款时要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完税,总承包人向兴建单位收取全额工程款时凭分包人开出的发票作为分包工程已完税的依据进行抵减,余额征税。税务机关在开出全额发票时应在发票存根联上注明分包工程开出发票金额和字轨号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的规定: (1)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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