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审二审再审的区别表格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审二审再审的区别是: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一审诉讼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而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一、一般诉讼流程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一审案件办理程序:如需诉前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的,向立案庭提出申请,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1)向立案庭递交起诉状及附件,并在院审判楼一楼大厅交纳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见收费标准。(2)立案庭在收到起诉状、公诉案件、赔偿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3)立案庭在案件立案的次日内将案卷移送到相关业务庭。 二审案件办理程序:当事人对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而依法提起上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办理程序:(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并交纳上诉费。(2)进入二审程序,立案庭将材料交相关业务庭。注意刑事案件一个半月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案件审理完毕,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刑事案件应在5日内),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事案件三个月(不服裁定的上诉审限为30日)(3)二审裁判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不服,可以进行申诉。 审判监督案件办理程序:不服本院终审的各类案件;不服本院一审并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直接立卷审查处理。 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的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2)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3)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5)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二、民事诉讼再审的程序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案件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者自己提审的案件。案件不同,再审的程序也不同。 (一)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 决定再审的,由原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同时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原审程序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原来是第一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属于未确定的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对方当事人应该出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对于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却不能按撤诉处理。因为提起再审与起诉、上诉不同,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程序不是基于原告提起诉讼或上诉开始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提起的,因而不能适用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 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理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时,发现事实不清的,不应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而应由第二审法院自己纠正。 (二)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决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1.指令再审的案件。对再审案件指令再审,只限于上级人民法院对其下级人民法院所审理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对下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第二审裁判,不应指令第一审法院再审。 2.提审的案件。提审是指对下级法院已经审结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上级法院认为不宜由下级法院再行审理,因而提归自己审判。提审制度建立的基础,一是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原则,二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审判监督权。 提审主要发生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就应该进行再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案件的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各级法院的认识并不一致。比如,一有的案件的裁判确有错误,但原来审结该案的法院却认识不到,或认为没有错误,此时,上级法院可把案件提归自己审判。第二,由于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当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下级法院不再审时,上级法院就可以自己提审。第三,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认为自己对案件进行审理为宜,就不一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可以自己提审。 三、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主要包括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主要包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以及小额诉讼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 1.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通常适用的诉讼程序。 2.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 3.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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