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发了offer后公司反悔,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实际的损失来赔偿。 公司的行为属于违背诚信原则,在致使劳动者损失的情况下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了offer不录用的,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但只能追究财产上的损失,至于损失多少应由员工承担证明责任。企业不录用的行为,法律上应当界定为预期违约,但是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不能通过强制企业和劳动者履行的方式,因为民事合同具有不可强制性,而只能追究财产上的损失。 Offer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它对用人单位而言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劳动者同意并符合Offer中的约束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Offer中承诺的内容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除非该候选人没有通过相应的背景调查环节,且该候选人Offer有载明“此Offer仅在通过背景调查后有效”,企业才可以取消该候选人的Offer。_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