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入成本吗 |
释义 | 进口用于连续生产的消费税可以抵扣,不需要计入该物资的成本。 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对于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也同样适用。 消费税税率: 1、卷烟:每标准箱(5万支)定额税率为150元;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不足50元的税率为30%;雪茄烟的税率25%;其他进口卷烟、手工卷烟等一律适用45%税率;烟丝为30%; 2、酒和酒精:粮食白酒每斤税额标准为:0.5元+出厂价格x25%,薯类白酒为:0.5元+出厂价格x15%;黄酒为每吨240元;啤酒出厂价在每吨3000元以上的为每吨250元,不足3000元的,为每吨220元;其他酒税率为10%;酒精税率为5%; 3、化妆品:税率为30%; 4、护肤护发品:税率为8%; 5、金银首饰:税率为5%,其他首饰和珠宝玉石:税率为10%; 6、鞭炮、焰火:税率为15%、 7、汽油:无铅汽油每升税额0.2元,含铅汽油每升0.28元; 8、柴油:每升税额0.1元。 综上所述,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或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按照当期生产的领用数量,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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