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对引进的总部企业实施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资金支持,用于企业优化产业结构、人才培训、销售网络建设等。 1.不存在税收基数划转的总部企业 (1)年纳税额全口径在5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经营年限十年以上,自开业年度起,以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为额度,前二年全额享受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每年先兑现60%,每年余下的40%分别在第六年、第七年兑现),后三年减半享受;或采取比原来企业实际缴纳的税负比例更优惠的政策,在原缴纳的实际税负基础上,前五年每年按降低2—4个百分点的比例享受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2)年纳税额全口径在500万元以下的总部企业:经营年限十年以上,自开业年度起,以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为额度,前一年全额享受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先兑现50%,余下的50%分别在第五年、第六年各兑现25%),后三年减半享受;或采取比原来企业实际缴纳的税负比例更优惠的政策,在原缴纳的实际税负基础上,前五年每年按降低1—3个百分点的比例享受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2.需要税收基数划转的总部企业: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招商引资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8〕329号)精神,对企业非正常搬迁前12个月缴纳税收收入(全口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进行税收基数划转,基数额度为区县级税收收入。对引进的需要税收基数划转的总部企业,经营年限十年以上,自开业年度起,以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增量部分(扣除划转基数)为额度,前二年全额享受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每年先兑现60%,每年余下的40%分别在第六年、第七年兑现),后三年减半享受。 二、对引进的总部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等方面为其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无偿提供适当面积的办公用房,或给予适当的购租办公用房补贴;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经理以上)的子女入园、入学享受相应待遇,就读辖区内学校可免交择校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