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过错推定的适用是怎样的 |
释义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过错推定的适用是怎样的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法律事先规定,一旦加害人实施了某种加害行为,法律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被告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其责任即可豁免。 其目的在于改变过错责任中受害人的举证不利的地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这与过错责任的“谁主张谁举证”不相一致。过错推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方式,如果行为人未能有效证明其没有过错,则人民法院最终得以认定其具有过错,并据此确立侵权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存在密切联系,只不过其举证责任倒置了,免却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繁重责任,从而平衡了双方的诉讼能力,有助于实现法律实质正义。过错推定原则主要适用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6、堆放物侵权; 7、林木折断侵权; 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适用上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基础事实来进行判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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