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物业服务太差可以拒交物业费,但该条款应该在物业合同中有所体现,如果物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还不构成违约,业主仍需缴纳物业管理费,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