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是当年的新办企业应该分两段来确定业务招待费税前允许扣除的标准。 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依据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2、筹建期结束,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按其60%和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低确定的。如果企业全年无销售(营业)收入,那就在生产经营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全部不能在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