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学校不能开除学生。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每个适龄儿童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要平等对待每一名学生,不能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更不能仅仅因为学生学习成绩不好、品德行为有缺点而开除。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不仅要传输知识,提高国民综合素养,而且要培养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该投入更多的关爱,帮助其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开除学籍是在犯了严重校规之后才会经过长会议研究决定的处分方式,是最为严重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被开除学籍之后就会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不过也有对学校该处分表示不满的,那么可以进行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