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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跨省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释义
    1、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犯罪案件中,需自行到外地拘捕人犯时,应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续的几项规定》办理。执行拘捕的人员应当携带有关的法律文书,以及工作证、介绍信和人犯犯罪的主要材料等,与人犯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联系办理。
    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执行拘捕的人民检察院不能出具人犯犯罪的主要材料的,应当及时向人犯所在地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
    2、人民检察院需要到外地执行搜查任务和讯问被告人的,执行人员应携带有关法律文书、工作证,以及有介绍案情和执行搜查、讯问目的、要求等内容的公函,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
    3、人民检察院到外地追缴赃款赃物,应当请当地人民检察院协助,并出示有关的案件材料和办理必需的法律手续。
    4、人民检察院到外地问询证人时,不得以各种理由将证人带回本地询问。
    5、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外地检察机关拘捕人犯、搜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调取证据、追缴赃款赃物等执法活动要积极予以协助,不得违法阻挠、刁难。
    6、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违法办案,或违法阻挠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或领导者的责任。
    对于已经满足了网络诈骗案件立案标准的犯罪案件,若发现实施诈骗行为人在异地的,此时公安机关可以跨省办案。其他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刑事案件也是如此,只要具有管辖权,发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异地的,就一跨省办案。
    一、逮捕的执行程序有哪些
    公安机关逮捕的程序是:
    1、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具逮捕证书,并立即执行;
    2、逮捕人员不得少于2人。逮捕时,必须向被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被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当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出具释放证明。除妨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应当在24逮捕的原因和拘留地点应当在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单位。不方便通知的,应当在案卷明未通知的原因;
    4、在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异地逮捕时,应当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书、介绍信和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被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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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8:5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