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并签订协议后,就会出现名义股东。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的人就是实际出资人,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签订协议,约定投资收益由实际出资人享有的人就是名义股东,即名义上的出资人,其实质为挂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就是真正的股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