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非矿山企业,目前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强制性检查的项目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压医用氧舱、起重机、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防爆电器、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及游乐设施等;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振动、辐射、高温低温、有毒物质的浓度等。 对矿山企业,目前国际有关规定要求强制性检查的项目有:矿井风量、风质、风速及井下温度、湿度、噪声;瓦斯、粉尘;矿山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露天矿山边坡;尾矿坝;提升、运输、装载、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各种防爆电器、电器安全保护装置;矿灯、钢丝绳等;瓦斯、粉尘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仪器、仪表;自救器;救护设备;安全帽;防尘口罩;防护服、防护鞋;防噪声耳塞、耳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