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时候在 离婚 中,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争执不下时,一方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往往对财产的分配作出妥协。同时为了保障孩子的利益,同意将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孩子所有。 但是在离婚后,往往有些人就开始对财产的分配反悔,对赠与孩子的房子动心思,不给孩子过户或想方设法把房子要回来。因此就依据《 合同法 》中的规定,在 房屋过户 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在 离婚证 到手后,立刻行使撤销权,想把房子再拿回来。 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但是要注意以下问题: 1、所处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一方财产或者双方的 共同财产 ,对第三人财产做出的约定无效。 2、双方的约定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也就是说,想假借离婚将 房子过户 给孩子来逃避 债务 的,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