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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善意第三人条件认定是什么?
释义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一、善意第三人能取得房产吗?
    不可以。
    (一)共有财产的转让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二)关于善意第三人
    首先要明白一个概念:善意取得。一般情况下,不动产受让人如果从无处分权人处购得不动产,所有权人是有权追回的,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要件的情况下,善意受让人却可以对抗所有权人而不必返还房屋。那么属于法律所指的特别要件是:
    (1)受让方受让时为善意。通俗的讲就是受让时不知情。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位时,就有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嫌疑。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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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1:2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