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记者证被注销的情形有以下: (一)编发虚假报道,刊播虚假新闻,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二)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 (三)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 (四)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的。 法律依据: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