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可诉离婚但不能协议离婚;二是在实施后,属非法同居,不涉及离婚,但可要求解除关系和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同居时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发生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如果双方不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而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另一种情况是同居时间发生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这种情况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问题。但是,如果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要求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可以受理。如果单独向法院主张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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