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对公转账,是需要开票的。 1.开具增值税专用法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要适用公对公转账付款。若开具增值税专用法票但又不采用公对公转账付款方式付款的话,就无法达到税局的“三流一致”的要求,有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法票的嫌疑,对买卖双方都会产生严重的涉税风险。 2.开具大金额的增值税普通法票,一般需要使用公对公转账付款。大金额的经济业务若通过现金方式付款,同样会令人怀疑其真实性。 3.开具小金额的增值税普通法票,无需采用公对公转账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