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划分,否则,该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