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城市养狗是否需要办理狗证? |
释义 | 养狗需遵守规定:1、禁止在公共区域养狗;2、大型犬需圈养或拴养,出门需带嘴套和链子;3、持有养狗证明,定期注射疫苗;4、清理狗的粪便;5、不得干扰他人生活。 法律分析 1、在机关、医院、幼儿园、敬老院、学校等区域静止养狗,这是为了保护公共区域的环境和卫生。2、饲养大型犬必须实行圈养或是拴养,不能在户外遛狗,如若要出门,需要给狗带上嘴套和拴上链子,防止狗无故伤人,并由成年人牵住。3、养狗人应持有相关的养狗证明,还要给狗上户口,应该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定期带狗去动物防疫部门注射狂犬疫苗,并办理免疫证明。4、养狗人带狗出门时要对狗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及时清除,没有及时清楚的,城管会根据有关条例予以惩罚。5、养狗人所养的狗不得影响和干扰他人的正常作息生活,不得任由狗恐吓他人或是伤害他人。 拓展延伸 城市中养狗的法律要求和责任是什么? 在城市中养狗,法律要求和责任是非常重要的。首先,许多城市都要求养狗人士办理狗证,以确保狗的合法身份和所有权。此外,养狗人士需要遵守城市的狗的数量限制,以防止过度养狗导致的问题。另外,养狗人士需要遵守相关的狗的行为规范,如遛狗时使用牵引绳和狗链,避免狗的攻击和伤害。养狗人士还需要负责清理狗的排泄物,以保持城市的卫生和环境整洁。如果违反这些法律要求和责任,养狗人士可能面临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因此,养狗人士应该了解并遵守城市中养狗的法律要求和责任,以确保和谐的社区环境和狗的福利。 结语 合理养狗,法律责任重要。需持养狗证明,办理狗证,定期注射疫苗,清理狗粪。遛狗应使用绳链,防止伤人。养狗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否则将面临法律后果。遵守法律,保护环境,共建和谐社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并适时调整。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经科学论证评估,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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