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属于支付结算行为的有 |
释义 |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工具 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注:银行汇票基本当事人两个:1、出票人(因为出票人与付款人同为银行身份重叠) 2、收款人 1、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 3、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汇票的分类: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的行为:出票、提示承兑、付款 汇票的付款方式: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一是出票人,二是收款人。 本票的分类:仅指银行本票 本票的付款方式:见票即付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1、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 3、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 支票的付款方式: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四、银行卡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分类:是否有透支功能分为 借记卡和信用卡 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借记卡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和储值卡 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银行,持卡人,商户。 法律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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