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办学校董事会成员有什么权利 |
释义 | 民办学校董事会成员职责包括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董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民办学校董事会职责不仅仅是学校的投资,还掌握着学校的资源和发展方向,对学校创立之后的发展影响巨大。 民办学校倒闭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 民办学校倒闭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依据法定。 民办学校破产的,如果是属于法人企业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以破产财产承担有限的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民办学校给了学生一个通过各种社会活动提高素养的环境,更有助于学生的未来成长,挑选生源个严格,也保证了学生的素质,对于国家教育事业来说也是一个补充。律师要提醒各位创办民办学校的企业家们,教育是国家大计,一定要做好定位,明确作为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董事长有什么权利 董事长的职权有: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由于董事会是以集体决策的方式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事项行使决策权的,它所代表的是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董事长可以行使的职权是在这个基础上确定的。董事长是董事会这个机构的选举人、主持人,他只能是代表董事会行使法律授予的职权,并不是一个个人的代表。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齐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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