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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辞职是否需要经过批准?
释义
    试用期辞职需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单位不批也可离职;采取协商解约需单位同意;依法单方面解除可立即离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37、38条。试用期辞职原则上不扣工资,除非造成财产损失。工资应在离职当天结清或按公司常规发薪日发放。试用期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
    法律分析
    一、试用期辞职不批,可以直接走吗
    1、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如果采取协商一致的解约办法,则单位不批不可以直接走;如果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即使单位不批,在三日后可以走;如果是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可以立即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试用期辞职工资怎么算
    1、在试用期辞职,公司原则上是不能扣除工资的,除非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了什么财产损失,正常情况下,试用期辞职应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门,工资在离职那天当面结清;
    2、在公司常规发薪之日再发放工资。
    试用期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需要正常发放工资给劳动者。
    拓展延伸
    试用期辞职需经过批准吗?提前离职是否可行?
    在大多数情况下,试用期辞职需要经过批准。试用期是雇主和员工相互了解和适应的阶段,提前离职可能会对双方造成一些不便。因此,通常建议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申请,并与雇主沟通协商。然而,具体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或公司而异。有些公司可能会要求书面申请,而另一些公司可能会要求提前通知。在任何情况下,建议尽早与雇主沟通,并确保遵守合同和公司政策。提前离职的可行性取决于各种因素,如雇佣合同、公司政策、法律法规等。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就业律师,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试用期辞职需经批准,若采取协商解约,单位不批需等三日方可离职;如单方面解除合同,可立即离职。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36、37、38条。试用期辞职原则上不可扣工资,除非造成财产损失。应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工资当面结清或在常规发薪日发放。试用期辞职是劳动者权利,需遵守合同和公司政策。建议与雇主沟通协商,并咨询法律顾问以保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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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20: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