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会进拘留所的情况如下: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5、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看守所是在公安机关领导下的一个羁押机构,凡是涉嫌刑事犯罪的,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被移送当地相应看守所关押。另外,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执行刑罚。除此之外,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也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对于一些现行犯或不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或影响诉讼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控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刑事拘留的时间一般为7日以内,最长不会超过37日。在此期间如果没有逮捕,就需要释放。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