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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介绍一次卖淫是什么罪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案例:足浴店女老板多次介绍、容留妇女卖淫被判刑
    个体户李某(女,现年40岁),利用出租房开足浴店之机,多次介绍和容留妇女卖淫并从中牟利。近日,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西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李某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查,2012年10月,李某开始在西峰区兰州西路附近租用一面铺经营起足浴店生意,并以该店为窝点,从事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活动。每介绍、容留卖淫女卖淫一次,李某从中抽取20元至40元不等。
    期间,李某多次介绍、容留多名妇女进行卖淫。2013年8月13日,有七名“顾客”先后来到该足浴店,经李某容留、介绍,与两名卖淫女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8月13日当晚,卖淫女同一郑姓男子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西峰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且容留介绍多人多次卖淫,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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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