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的细节差别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除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差异以及除名的适用情况和条件。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不属于行政处分。除名的适用情形包括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经批评教育无效,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被除名后以前的工龄计算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两种情况分别确定。 法律分析 一、除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适用情况上。 2、除名的适用情形。除名: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 3、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 4、除名的条件是: (一)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二)经批评教育无效。 (三)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二、被除名后以前的工龄如何计算 除名或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两种情况分别确定。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计算,按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2、企业职工自动离职工龄计算按规定,应从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开始计算。即自动离职前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结语 除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适用情况上。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属于行政处理方式,不属于行政处分。除名的适用情形是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被除名后以前的工龄如何计算,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两种情况分别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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