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没有监护的责任: 1、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监护权规定是在校期间的监护权仍然是属于其父母的,学生在校监护权不属于学校,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责任还是监护人的,而不是转移到了学校; 2、教育部明确了学校并不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职责,这意味着即使是在校期间,家长依然要为自己未成年孩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家长把孩子“交给学校”的想法和相应的做法都必须做出改变。例如在学校确无过错的情况下,学生因行为不当而对自己造成伤害,其责任要由家长来负;如果因其他孩子的不当行为给自己的孩子造成伤害,“肇事”孩子的家长才是诉讼的对象; 3、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与学生家长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委托监护关系,而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不过是代理学生家长行使。对于未成年人,学校的保护如下:保护其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保护其能在健康良好的情况下全方面的发展;保护其能够接受到平等的教育。如果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有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对学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