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处罚规定:一、对于食品经营者的处罚。若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部门一般会免除相应的处罚,但需要没收不符合食品标准的货物。若食品经营者明知经营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的,需要处以罚款并没收不合格的食品。二、对生产者的处罚。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三、对食品质检报告提供方的处罚。若报告提供方明知食品不符合标准仍出具合格证件证书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法律客观: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