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拆的法律程序 |
释义 | 一、强拆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1、强拆的法律程序如下: (1)在政府作出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2、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二、强制拆迁应该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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