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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南个税15%优惠政策
释义
    条件:1、在海南的投资方经过公证认证开业证明原件2、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3、投资方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4、投资方董事长的护照复印件5、备用的新公司名称6、认缴制的注册资本金额7、拟外资公司的从事的经营范围8、新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人选及其护照复印件9、提供注册公司之注册地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优惠政策:1、零关税:建设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实行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制度2、低企业所得税: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 (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3、低个税: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岛内消费免税、离岛免税: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岛内免税购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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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3: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