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强制执行能否撤回 |
释义 | 可以撤回。依据的法律:《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一)、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应当交纳申请费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①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②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③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④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⑤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终结执行,已经交纳的申请费用不予退还。 4、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5、《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6、第二十六条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7、第二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可以撤回事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一、撤销强制执行程序的流程: 1、申请法院强制执人写一份,写明撤销执行申请原因和理由。 2、申请法院强制执人把写明撤销执行申请原因和理由的撤销执行申请交到人民法院。 3、撤销执行申请的法院执行局就会根据申请人的意见,终止强制执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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