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信托投资公司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相关文章·通过增加公司经营范围·论经营范围的性质·国家对企业经营范围有什么要求 特别推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何规定?·经营范围变更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