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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岛市职工病假工资规定
释义
    

法律主观:
    


    规定: 职工患 病假 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 工资 计算: 连续 工龄 大于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大于等于年且小于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放。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 病假工资 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法律客观: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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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4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