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企业运作公司分立的目的和现状 |
释义 | 从我国公司分立的现状来看,我国大多数企业运作公司分立的目的不是为了缩小经营规模,而是为了筹集更多资金来扩大经营规模,即获取财务利益是我国企业运行公司分立的主要目的。比如,一家效益低下达不到上市要求的国有企业,可以先将一部分优质资产从原国有企业中分立出来,成立一家受原国有企业控制的效益较好的新公司,然后再以新公司的名义对外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从而使分立出来的新公司改制成一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它可以凭借其所持股份的优势,操纵上市公司,或以借款的名义将上市公司筹集的资金据为己有,从而实现所谓的上市筹资;或通过上市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从银行取得巨额贷款;或通过内部的关联方交易,将本来难以变现的资产出售给所控制的上市公司,从而实现资产的变现。这种形式的公司分立也被称为持股分立,在我国最为常见的就是对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 其实,以逃避债务和回避税负为目的的持股分立在我国处处可见。如某些企业,为了逃避债务,常常会通过持股分立的方式成立一家新公司,然后运用各种手段逐渐将分立出来的公司资产转移,等到资产转移完毕之后,就宣告公司破产;或者利用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等到母公司将资产转移完毕之后,由子公司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原因分析与建议 我国上市公司违规事件几乎都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有关,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又主要是由一股独大造成。一股独大削弱了不同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的关系,使控股股东可以利用其股权优势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资产、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等手段侵占上市公司的资产,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一股独大现象之所以在我国普遍存在,与普遍采用公司分立方式有关。因为,通过公司分立可以使公司设计出有利于自己操纵新公司的股权结构,使新公司诞生之时就存在先天不足的公司治理结构。 由于滥用公司分立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先天不足的直接原因,因此要有效解决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必须遏制滥用公司分立的行为,使公司诞生时就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而不是等公司成立之后再来研究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因此,国家应制定相关法规来规范公司分立行为。具体地说,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在审批公司分立时,首先应关注公司分立的目的,限制以财务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公司分立。对于因发展需要上市筹资的企业,应尽可能采用整体上市的方法。对于整体上市筹资有困难的企业,应尽可能采用解散分立的方式,对原有企业进行分立,然后再由新成立的公司去申请上市。这样就可以较好地回避控股公司操纵上市公司而引起的公司治理不规范方面的问题。 公司分立应征得债权人和股东的同意与支持。股东财富的增加来源于公司债权人的隐性损失,公司分立减少了债权的担保,使债权的风险上升,相应减少了债权的价值,而股东因此得到了潜在的好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债务契约附有股利限制和资产处置的限制。所以,在公司分立实施时,必须求得债权人的支持。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公司分立决定之前,必须征求股东的意见,并最终获得股东大会的通过。 上市公司应该就分立后可能存在的关联方交易作出判断,并且按照减少关联方交易的思路对分立后公司的业务作必要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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