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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释义
    出租车发生车祸,造成损失的,应这样分担责任:
    1、向肇事方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协议,没有协议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出租车一方按过错比例承担;
    3、出租车对外以公司名义运营,公司对出租车具有管理责任并获得一定利益,公司理应作为直接的赔偿责任主体。
    一、租车运输合同的分类
    (一)按车费的计价标准分,可以分为计时出租车运输和计程出租车运输。前者以时间为收费的标准规定单位时间的价格乘车费为时间与单价之积;后者以车辆驾驶的距离为收费标准,规定每单位距离的价格,乘车费为距离与单价的积。日常的标准多为计程收费,因而,出租车又被称为计程车。
    (二)按出租车收费是否有规定的价格标准分,可以分为定价出租运输和议价出租运输前者即乘出租车的车费标准已经有明文规定的运输方式;后者是指在没有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不明或者即使已经有收费标准而客乘双方协商一致加以改变的运输方式。一般来讲,各个交通部门都会为本地区的出租车运营费定出收费标准。但是日常生活中并不能排除承运人和乘客协商一致将收费标准下降或上调。尤其是管理不规范的地区,议价运输方式更是常见。
    (三)按乘运里程的标准,可以分为长途出租车运输和短途出租车运输。前者多为城市之间、城乡之间的出租车运营;后者一般为市内及城市和郊区之间的运输。由于所涉及里程的长短直接关系资费的高低以及风险大小,对于长途出租车运输的要求应该严于后者。如应该订立书面合同,办理出城登记等。
    (四)按是否为乘客事先预约的标准,可以分为预约出租车运输和临时出租车运输。对于前者,合同当为客乘双达成租车的合意时成立。如果承运人的履行运输合同已经作出必要的准备,而乘客单方终止合同,则应该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同样,如果承运人未按照约定提供车辆,则应该赔偿乘客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实践中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一)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因雇佣与受雇而建立起来的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出租车司机服从出租车公司的统一调配与管理,所提供的劳动是出租车公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司机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进行管理。在雇佣关系中,出租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出租车公司。
    (二)挂靠关系
    挂靠关系是指个人出资购买车辆,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将车辆挂靠于具有营运许可经营权的公司而建立起来的关系。在挂靠关系中,出租车所有权属于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司机使用出租车公司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营运牌照进行出租车营运。挂靠关系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被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依据挂靠合同对出租车司机实行统一的管理,对出租车司机所有的车辆有一定程度的运行支配权。第二种是被挂靠公司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也不对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司机所有的车辆进行管理。
    (三)承包关系
    承包关系是出租车司机向出租车公司缴纳承包金,承包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出租车,自行决定运营方针,并享有运营收益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出租车公司享有对出租车的所有权,出租车司机通过缴纳承包金的方式取得出租车的使用权,对出租车享有实际支配权。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司机及出租车实行统一管理与调度。
    三、如何确定交强险赔偿额度?
    1、《交强险条例》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明确划分了赔偿限额,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大大减少,导致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往往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显然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因此,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应当直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交强险总体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上述规定偏重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使交强险的保障能力降低,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2、关于分项限额问题,我国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的合法利益,其本质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救助体系,作为此制度具体落实执行者,保险公司在此项业务中是具有非盈利性质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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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3:2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