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继父与继子女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可以继承继父房产,继承的部分应是母亲再嫁后和继父的共同财产。双方不存在扶养关系的,没有继承权。 继父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存在扶养关系: (1)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 (2)继父母承担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 (3)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产,继父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指定他人继承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