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单独作被告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与被诉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单独作被告的案件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并非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不属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不能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