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原则上是平分的。一方有经济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同时,对于离婚财产的分配,一般会考虑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一方有过错的,另一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债务承担的原则是共同承担债务,即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是,如果一方独自借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债务,则应作为其个人债务承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