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释义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一.备案需要的材料如下:
    1、《备案表》一式两份(签名)。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责任状(加盖公章)。
    4、网站悬挂“网络警察岗亭”以及“警警、察察”图标情况的屏拷复印件。
    5、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6、国际联网备案用户信息网络安全基本情况表(个人签名)。
    二、网站备案说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区别
    1、非经营性网站必须履行备案手续
    2、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性网站是指具备以下特征之一的网站:
    (1)网站所有者或网站所有者之一为企业;
    (2)网站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即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站发布信息、广告、 设立电子邮箱、 开展商务活动或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
    【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20: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