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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休可以取吗公积金
释义
    退休可以提取公积金。申请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退休证等材料,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个人帐户中的公积金及其利息可以全部领取。
    一、住房公积金应该如何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流程如下:
    1、准备资料,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根据不同地区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单位盖章,职工在所在单位领取并填写申请书,单位需要签字盖章;
    3、带材料到开户行办理手续,职工携带相应材料,到工资卡开户行进行办理相关手续;
    4、管理中心审核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提取条件;
    5、公积金提取,确认无误,办理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二、领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手续
    领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的手续是:
    1、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向原单位开具证明,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单位开具的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用公积金买房需要注意的内容:
    1、公积金不能直接用作购房首付。很多人都认为公积金是可以用来当做购房首付的,其实并不是这样的。一般来说,公积金都是先使用后提取的.
    2、也就是说,若要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就要先垫付首付款,然后再携带本人或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等证明材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余额才可以。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房款总额。
    3、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房款总额,就算你的公积金账户里有50万,但只要你所购房屋的总结不足50万,一样不可以全额提取。结清公积金贷款后可以再用公积金购房。
    4、如果你申请过公积金贷款,那么公积金中心的系统上就会有相应的记录,只要你的贷款还没有还清,你或者是你的配偶都无法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但是,如果你已经结清了之前的贷款,那你就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并且不受二套房的政策限制。
    有的城市在提取公积金的时候,当场提交完材料,按照程序办理完以后,是即时到账的。但是,大部分情况下,公积金提取的时间为办理完手续的3到5个工作日左右,才能将公积金转到个人的账户中。当然了,每个地区的时间也有所不同。
    三、部队住房公积金退伍能取出来吗
    开离职(退役证明)证明,可以去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一、公积金提取流程:
    (一)由公积金中心核准的提取
    除外市户口职工离职、职工离退休两种提取类型外,其他类型的提取均需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才可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相关证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
    2.持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公积金联名卡和有效身份证等到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二)委托银行审核的提取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离、退休职工提取已全部委托建设银行审核,申请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离退休证、身份证等可直接到本市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三)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即按月自动划扣)
    办理了本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办理公积金委托提取住房业务。
    此业务必须本人持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审批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办。贷款银行为除建设银行以外其他银行的申请人,必须先到单位开户的相关银行网点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并与公积金账户关联(激活)后,方可办理此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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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