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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款时有借条,是否还需提供转账记录?
释义
    起诉时有借条还需要提供转账记录吗?转账记录是证明借贷事实的重要依据。无论借款金额大小,建议使用转账方式固定证据。对于小额借贷,借条可作为交付借款的证据。对于大额借贷,除借条外,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交付方式、时间、地点等。若原告仅提供借条且无大额资金流向凭证,法院需审核出借人的还款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借条的签订情况需双方协商认定,转账记录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具体由法院判定。
    法律分析
    一、起诉时有借条还需要提供转账记录吗?
    起诉时有借条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是否发生实际的借贷事实,还需要转账记录来进行证明。建议无论多少金额的交付都要使用转账的方式固定证据,否则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未收到款项,会造成法院对事实认定的难度增加。
    在司法实践中,在对待传统的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案件,如果出借人主张是现金交付,但没有付款凭证的,出借人提供借条,并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的存在。而对于大额现金:原告仅有借款协议和借条,没有出借大额资金流向凭证,但能说清大额借款给付方式、时间、地点、清点方式与交接人,并有相关证据证明所述事实,被告当事人不否认或虽否认、但不提交或不能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据予以确认和支持。
    如果原告仅提交借款协议和借条,没有大额出借资金流量凭证,又不说明出借大额资金的事实经过,而被告不承认收到大额借款,又提交证据证明没有收到自己借条中所称的借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认真审核出借人有无巨额资金给付的能力,如原告不能证明大额资金给付事实,人民法院则可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论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借条的具体签订情况是需要由双方协商来进行认定的,双方签订借条后,还需要发生实际的借款事实才可以认定贷款行为发生,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可以提交相关的转账记录,那么就可以证明该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具体情况由法院判定。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起诉时有借条的情况下,转账记录可以用来进一步证明实际借贷事实的发生。建议无论金额大小,使用转账方式固定证据,以便法院更好地认定事实。在处理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案件时,出借人提供借条并能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的存在。对于大额现金交付,出借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所述事实,被告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时,法院可以确认和支持原告的主张。如果原告无法证明大额资金给付事实,法院可能不支持其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具体借条签订情况需双方协商认定,转账记录可用于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最终由法院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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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3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