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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管不力承担什么责任
释义
    应该是追求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具体负责监管的人和监管机构相关的责任人都可能接受处罚。
    医疗纠纷处理结束后,科室应组织全科医护人员进行认真讨论,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对较重大的医疗纠纷,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讨论。
    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进行经济赔偿的,相关科室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科主任承担赔偿费用的5%;
    (二)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15%;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赔偿的:
    1、医院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20%;
    2、医院负对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15%;
    3、医院负次要或轻微责任的,承担赔偿费用的10%。
    (四)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和人民法院判决,经第三方调解或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赔偿,并经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认定医院负有一定责任的,责任人按以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当事人承担25%。
    2、20001元—5万元,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20%;
    3、50001元—10万元,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15%;
    4、100001元—15万元,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10%;
    5、15万元以上,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8%。
    根据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在发生医疗纠纷后,若不及时处理的,是会受到较为严厉的处罚的。那么,具体来说,医疗事故责任追究不力会受到什么处罚,这要根据发生的医疗事故的等级来判断,等级越高的,处理失误处罚也就越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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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