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土地合同到期不续签,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的,可以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